
天然氣銷售業務

根據天然氣資源采購、客戶結構、商業模式等要素的區別,公司將天然氣銷售業務劃分為天然氣平臺交易氣、天然氣零售及批發。
公司天然氣廠站
a)天然氣平臺交易氣
公司向城市燃氣運營商、能源集團與大工業、分銷商、能源運營商、國際油氣公司和公用事業公司等客戶銷售天然氣。
平臺交易氣業務的天然氣供應以采購國際天然氣資源為主,配合國內自有和托管LNG液廠等資源。在國際采購方面,公司通過長期購銷協議及現貨采購的方式,向國際天然氣生產商或貿易商采購天然氣。在國內資源方面,公司通過權益投資、代加工等方式獲取煤制氣、煤層氣、頁巖氣、散井氣、LNG液廠資源。
平臺交易氣銷售定價較為靈活且市場化,根據客戶的類型和需求不同,采用浮動價格或固定價格。
b)天然氣零售及批發業務
天然氣零售業務依托特許經營權在指定區域內建設管網,并將天然氣加工、輸送給工商業、居民、交通運輸等終端用戶。
天然氣零售業務的天然氣主要從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其他資源商購買,在采購定價方面,管道氣價格正處于由國家發改委制定并調整各省門站價向靈活的價格機制過渡階段,非管道氣(以LNG為主)采購價格為市場化定價,主要受國內以及全球供需關系影響。2016年以來,
隨著國內天然氣行業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國家正在逐步放寬門站價格管制,上游氣源供應商根據供需情況在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基準門站價格上一定比例內上浮,下浮不限。
在銷售價格方面,原則上執行采購成本+配氣價格方式核定,城鎮燃氣配氣價格按照《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執行,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銷售價格采取政府指導價,目前各城市基本已建立工商戶銷售價格聯動機制,陸續推出居民銷售價格聯動機制政策,在上游門站價格變動時,公司可依據變動幅度申請燃氣銷售價格調整。天然氣批發業務作為零售氣業務的氣源調峰方式之一,公司從上游天然氣生產及銷售主體采購氣源后,通過自有及第三方氣源運輸網絡,批量向自有經營區內管網未覆蓋的客戶或貿易商等進行天然氣銷售。